文号:渝地税发[2007]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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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