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1]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1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