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 文号:渝地税发[2004]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2-19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

                              
                  文号:渝地税发[2004]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2-19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过去未按每吨0.60元执行的,从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23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