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4]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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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过去未按每吨0.60元执行的,从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