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25
为进一步规范对异地来湛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以下简称异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31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异地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异地施工单位来湛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异地施工单位凡能按规定设立会计帐簿,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帐务上能详细、准确地反映工程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并能按月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以及提供具体从业人员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手册等有关资料的,可以据实申报扣缴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按工程总额的0.4%扣缴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异地施工单位来湛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如从业人员所得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能提供以下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准同意后,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㈠ 异地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㈡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资料(当年度的预缴申报表及征收方式鉴定表等)。
㈢ 具体从业人员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手册等有关资料。
㈣ 报送资料时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并经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受理并加盖公章。
㈤ 从业人员在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社保费的参保证明。
㈥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湛单项工程备案申请表》及《平安卡查看报表》。
㈦ 工程合同。如工程有分包的,应一并提供分包合同。
㈧ 工程作业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三、工程总额的计算口径参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对建筑安装业计税营业额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5日起执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湛地税函(2006)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