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揭市地税发[201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财发【20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财法[201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