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文号:粤财法[201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8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

文号:粤财法[201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