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