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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粤财法[2010]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5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

文号:粤财法[2010]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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