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