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揭市地税函[201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5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并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监控平台做好税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