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3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现对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开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中山市购买住房的个人,如需申请适用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税率的,应根据其户口所在地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对户口所在地在中山市内或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外的纳税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等资料直接到中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二)对户口所在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县市纳税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先到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中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如因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凭证的,纳税人应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的书面证明。
二、凡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第一点规定的证明材料,其在中山市购买的住房应界定为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一律适用3%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