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征印花税使用票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 文号:渝地税发[2009]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5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目前,部分

                              
                文号:渝地税发[2009]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5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目前,部分区县金融企业在借款合同代征印花税事宜中,仍按照《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借款合同和金融企业营业帐簿交纳印花税试行办法〉的通知》(重税四发[1988]454号)开据“代征印花税收据”给纳税人,此做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998年版)的有关规定不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银行代征印花税票证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代征印花税收据”的使用。

  二、银行代征印花税统一使用印花税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银行代征的税款应按月或按季解缴入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