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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业务指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潮地税发[2011]1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25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

文号:潮地税发[2011]1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25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潮州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潮州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征收业务指引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1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适用税额
   
    我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潮安县:50元/平方米;
   
    饶平县:40元/平方米;
   
    湘桥区:50元/平方米;
   
    枫溪区:5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
   
    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耕地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五、征收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地税征收部门。
   
    七、申报缴纳期限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地税征收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依照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八、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报征收工作业务流程:
   
    (一)受理申报
   
    1、纳税人报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主管部门批文;
   
    (2)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文书;
   
    (3)项目建设平面图;
   
    (4)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
   
    (5)纳税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经办人个人身份证);
   
    (6)地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审核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3、录入申报资料
   
    ◆业务描述:适用于已登记的纳税人或临时纳税人。系统可以根据纳税人编码或身份证明号码查询纳税人信息或由前台人员录入申报资料后保存,并打印耕地占用税申报表,系统产生申报应征数据。
   
    (1)根据上述审核资料,征收员在大集中集系统“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采集”模块进行录入相关信息后,系统保存录入的信息成功后,并打印耕地占用税申报表。界面原型:(见附件1)
   
    (2)打印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后,征收员在大集中集系统“耕地占用税申报”模块查询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并保存,系统产生耕地占用税申报应征数据。界面原型:(见附件2)
   
    (3)个人申报日结
   
    每工作日下班前,每一个录入申报资料的人员都必须进行个人申报日结,核对申报笔数及金额,打印出《人员申报日结汇总表》,与当日录入的申报表装订在一起,然后交给负责征收机关日结工作的人员。
   
    十、下列情形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耕地占用税申请减免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符合减征免征规定的单位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三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列减免税证明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税报告,填写申请表(原件);
   
    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文件;
   
    3、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
   
    4、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
   
    5、项目建设平面图;
   
    6、国土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8、单位或个人地址、联系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项目还必须附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的减免税文件。
   
    以上资料2-7项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退还)。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3日颁布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04年9月13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等。
   
    (三)管理机关审批
   
    占用耕地30亩以下由市局委托两县审批;大市区以及30亩至1000亩由市局审批;1000亩以上转报省局审批。
   
    经审核后,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县、区局在申报表上加具同意减免的意见;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县、区局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若超过县、区局审批权限的需逐级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十二、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上款执行。
   
    十三、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十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应加强征收资料档案的管理、传递、报备工作。
   
    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征收部门应于每季终了15日内报市局税政科备案。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征收涉及土地信息传递各县、区(分)局。
   
    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二税”的征管,实施联动控管,堵塞漏洞。
   
    十五、本指引由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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