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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文号:渝地税发[2007]1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7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

                              
                文号:渝地税发[2007]1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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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市局负责监控10户全市性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2);各区地方税务局(双桥、万盛除外)除监控在本地区有市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各县(含双桥、万盛)地方税务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市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5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二、重点税源户有关信息数据上报时间

    各区县局要将在本地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见附件3)及监控情况、区县税务机关本身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一次。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上报方式除纸质外,同时通过FTP上报电子文档,上报地址为“162.20.1.13\财产行为税处\上传文件\土地增值税\重点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前。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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