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0]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2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