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穗财法[2011]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0-18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