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湛地税发[2011]4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下载附件] 湛地税发[2011]404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