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3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经省政府意,为继续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从 2010 年起,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减半征收车船税。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及我省相关规定出台后,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