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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文号:渝地税发[2009]2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30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

                              
             文号:渝地税发[2009]2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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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策,确保2010年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契税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契税税率标准,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税率。
   
    三、在全市统一组织的房交会期间,契税税率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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