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