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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5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5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要全面核实所辖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情况,及时做好纳税人应税房产、土地的基础征管资料登记录入工作。
   
    二、有关减免税问题
   
    (一)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应符合以下六类情况之一:
   
    1.A类情况: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B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575元,月均1631元),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C类情况: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D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E类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F类情况: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对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予办理B类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确定具体减免幅度(按权限需上报省局审批的报省局审批)。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正确填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附件3),以及提交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8-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核查报告需说明纳税人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情况。
   
    (二)属于B类的,对于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情况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主附表,且需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签章)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况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上一月份支出明细资料。上述支出明细资料包括截至上月底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报表资料。
   
    (三)属于C类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有关政策性亏损的文件。
   
    (四)属于D类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以及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损失明细材料。
   
    (五)属于E类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级扶持项目范围的批复》(中府复〔2008〕9号)、《关于重新明确市级扶持项目范围的批复》(中府复〔2008〕30号)和《关于补充明确市级扶持项目的批复》(中府办复〔2009〕360号)意见,对我市市属公有资产运营机构、各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经济联合社以及批复列明的企业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发展的各类经济项目,均属我市本级扶持项目,其应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E类办理减免申请。
   
    (六)属于F类的,附报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报告、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困难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本年度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10月14日。各税务分局应对纳税人的困难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符合上述困难类别的前提下提出减免意见,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审批,逾期一概不予补办。
   
    五、为完善减免税资料和数据的归档工作,各税务分局在审批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顺序逐份填列《2011年度房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4)、《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2011年度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6),以电子文档形式与减免税申请纸质资料一并报送市局税政科。
   
    特此公告。
   
    附件:1.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
   
    3.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4.2011年度房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5.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6.2011年度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情况汇总表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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