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4]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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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前我局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