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8]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30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