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7]1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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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对征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请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