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