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7]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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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