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珠地税发[20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7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