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4]3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3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各局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发现问题尽快报告,以便市局统一协调部署。
二ОО四年八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