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3]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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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一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