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04]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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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