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11]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