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财税[2009]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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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