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7]1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5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