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9]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7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