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9]1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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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