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财税[2009]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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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