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9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9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