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9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