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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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