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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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