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地[2005]5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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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