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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文号:京地税地[2005]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文号:京地税地[2005]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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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如何确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价格”)中确定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二、对于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为计税价格;对于七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90%为计税价格;对于六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80%为计税价格;对于五十年代及五十年代以前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70%为计税价格。
 
  三、对于指导价格划定的典型区域以外的房地产交易,其计税价格应以指导价格确定的区县平均成交价格的70%为基数,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四、燕山地区、怀柔区在指导价格未公布前,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平均成交价格基数,并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五、指导价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情况即时调整。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市局将另行发文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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