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地[2009]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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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