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10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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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
地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簿记载的155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免征印花税。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