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地[2004]2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22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对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依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各局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逐步稳妥的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符合本局情况的印花税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 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三)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八条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第十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略)
2、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
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