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地[2004]113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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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自2011年9月26日起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
二、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607号)文件中第一至六条的规定执行。各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对提出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并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单位核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由市局票证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此条款失效】
三、“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的规格与内容市局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局自行设计与刻制,并统一编号登册领发。【此条款失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