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企[2004]172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4-13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对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办理退税手续;对已粘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已缴税金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