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5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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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