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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文号:京地税地[2009]12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9-4-28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

                               
                               文号:京地税地[2009]12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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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第四条自2011年9月26日起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文件办理房屋登记时,除下列情况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外,均需提供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转移登记; 
 
  (四)夫妻间房屋的转移登记; 
 
  (五)夫妻离婚涉及双方间原共有房屋转移登记。 
 
  二、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居民拆迁契税减免工作,防止不法人员利用虚假拆迁协议偷逃税款。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拆[2006]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拆迁人的基础数据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契税减免工作。 
 
  三、加强对虚假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核查工作力度,房屋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在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需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协查工作,并针对拆迁项目及货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四、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中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有关规定,2009年1月22日后,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住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的规定执行,各房屋登记部门在核准登记后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 
 
  2009年1月22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但房屋买卖合同上未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或房屋买卖合同丢失的,由售房人提交《证明函》,各房屋登记部门在当天核实房屋登记档案后,在《证明函》上注明房屋买卖合同签约日期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或权属部门公章。 【此条款失效】
 
  五、根据我市房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经济适用住房(含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危改带房改项目核准信息、房屋拆迁信息、竣工项目信息、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信息按时提供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契税完税(或减免税)、房屋租赁纳税登记信息及时提供房屋管理部门。 
 
  为保障数据在传输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地税及房屋管理部门定期将需交换数据通过前置机上传至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历史数据一次性提供,新增数据定期提供。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双方实际工作情况,对共享数据信息内容进行调整,并以信函方式进行告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共享数据信息内容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每月初3日之前) 
 
  1.项目信息:交易类型(预售或现房)、开发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法人机构代码、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区县、地址、预售许可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发证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批准日期、批准面积、批准销售范围、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预售房屋类型(商品房、经济房、两限房、绿隔项目)、销售年度、销售月度、销售房屋套数、销售建筑面积、销售金额。 
 
  2.交易信息:业务细类、楼栋编号、房屋编号、业务编号、出卖人性质、出卖人名称、出卖人证件名称、出卖人证件号码、出卖人电话、出卖人营业执照号、买受人性质、买受人名称、买受人证件名称、买受人证件号码、买受人电话、区县、房屋地址、设计用途、统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起始层、房屋终止层、楼栋地上层数、建筑年代、建筑面积、签约日期、合同号、计价方式、单价、总价、登记日期、原房屋所有权证号、现房屋所有权证号。 
 
  (二)危改带房改项目核准信息(所有项目信息一次性提供,新的项目随时抄报)危改带房改项目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区县、地址。 
 
  (三)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项目核准信息(每月初3日之前)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项目唯一编号、开发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法人机构代码、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区县、地址、预售许可证号、规划许可证号、项目批准日期、项目规模信息(包括危改加房改住房所占比例)、项目定销售价格、批准销售日期、批准销售面积、批准销售范围、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四)房屋拆迁信息(每季度初15日之前) 
 
  拆迁项目名称、拆迁许可证号、拆迁区域范围、被拆迁人姓名、房屋坐落、拆迁面积等。 
 
  (五)竣工项目信息(每季度末20日之前) 
 
  本季度内已办理竣工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区县、竣工项目类型。 
 
  (六)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信息(每月初3日之前) 
 
  新建商品房销售套数、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新建商品房销售均价、二手房销售套数、二手房销售面积和二手房成交均价(按不同房屋类型提供)。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信息: 
 
  (一)契税信息 
 
  建委系统的业务编号、合同编号、契税单据号、契税额。 
 
  (二)房屋租赁纳税登记信息(每月5日前) 
 
  出租方名称、承租方名称、房屋地址、登记类型(出租方登记或承租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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