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企[2001]2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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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42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1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