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沈地税发[2012]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20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