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4]93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4-7-10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